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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5   阅读次数:114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办字〔20054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采购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本办法实行分步实施的办法。200611日起在省级各单位中实施;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但在200711日前应当全面实施。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71-87055741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文件备案,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在相应政府采购行为发生前后,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专题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采购文件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

(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采购文件备案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采购单位的采购文件备案工作,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负责并管理;市县采购单位的采购文件备案工作,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并管理。

第五条 采购文件的具体备案申请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模式和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由实施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分散政府采购项目,如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由采购单位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备案手续;如委托代理采购的,可委托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非在杭的省级采购单位经省采购办确认同意,其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当地集中采购和管理的,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可由当地集中采购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采购单位应将采购结果抄送省采购办备案。

第七条 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部门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备案申请手续的,双方应当在《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中明确采购文件备案的委托事项,有关采购文件在申请备案前应按规定报经采购单位确认。

第八条 资金来源涉及省和市(或县、区)共同出资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采购单位的预算隶属关系确定备案部门;但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委托上级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采购的,应当由上级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采购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采购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采购文件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上报。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的,应当符合《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盖申请备案单位的电子签章。

第十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在以下时间内,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自采购公告或文件发出之日3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

(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自中标(或成交)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三)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四)其他文件的备案时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方便和及时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备案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办理,或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一并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备案单位填写《政府采购文件申请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见附表),连同应备案的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备案单位报送的《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备案采购文件材料后,经初审认为其申报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三)财政部门经初审并予以受理的,应分别在以下时间内办结有关备案登记手续: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三、四款内容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审查;

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内容的,应在受理当日予以备案审查;

(四)审查通过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备案登记表》和有关备案文件上加盖采购文件备案登记专用章,并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

第十三条 经国家认可的CA认证机构认证的省级申请备案单位可直接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jzfcg.gov.cn)上或通过浙江省级政务外网(网址:220.191.246.146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办理采购文件的备案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 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栏目中点击相关内容并填写《备案登记表》,按提示步骤将有关应当备案的采购文件扫描成电子文档后引入系统;

(二)经申请备案单位负责人网上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后,将《备案登记表》和相关采购文件的电子文档按规定提交给省采购办;

(三)省采购办在收到申请备案单位提交的电子申报备案材料后,应按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登记或退回,并加盖电子的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登记专用章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对采购文件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合理性、规范性审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和形式进行重点审查:

(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格式要件构成,以及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内容、采购时间、程序、评审方法及评标(成交)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格式要件构成,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采购信息是否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供应商数量、评委会构成及人数是否合法、合规等;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供应商、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并与中标(成交)结果相符等;

(四)委托采购的,有关采购文件和结果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查发现采购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应当在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备案单位,由申请备案单位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否则应不予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备案登记后,申请备案单位需对备案登记文件进行变更调整的,应当自变更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交回原备案登记表。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凭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合同,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和报销手续。

备案登记的采购文件,是各级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和办理采购资金拨付的法定凭证和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不因财政部门的备案登记而转移。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未按规定将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登记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理;供应商可以按规定提起质疑、投诉,有关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加强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备案文件的使用和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和申请备案单位应及时做好备案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工作,实行采购信息的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