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校的2025年度公款竞争性存款项目中,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沙支行、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5家银行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在30日内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取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沙支行、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5家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重新招标;作为处罚,拒绝该5家单位今后2年内(自2025年3月3日至2027年3月2日)参与我校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但该5家单位的总行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参与我校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招投标。